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调整了卷烟消费税政策,主要对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进行了调整,提高税率并实行复合计税的办法。
消费税是财会考试一个比较重要的税种,而且卷烟和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本次对卷烟消费税的调整不管是对财会考试还是对人们的生活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中华会计网校老师提醒大家注意以下调整后的三点重要内容。
第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第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第三,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 税率 | 征收环节 |
烟 | ||
1.卷烟 | ||
(1)甲类卷烟 | 56%加0.003元/支 | 生产环节 |
(2)乙类卷烟 | 36%加0.003元/支 | 生产环节 |
商业批发 | 11%加0.005元/支 | 批发环节 |
2.雪茄 | 36% | 生产环节 |
3.烟丝 | 30% | 生产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