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外户口迁入本市所需材料一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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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录用国家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招录干部)。所需材料:

南宁市市外户口迁入本市所需材料一览(4)

(1)区、市人事部门或区、市组织部发的录用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招录干部)通知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3)当事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单位的接收证明。

19、学生毕业分配(或毕业改派)的(这里指的是去学校读书时没有把户口迁到学校或毕业后已经把户口迁出学校并已经落好户的学生)。所需材料:

(1)普通高校毕业就业派遣报到证(报到证上必须有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签署的接收分配意见并盖章)(原件及复印件);

(2)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单位的接收证明。

20、随军家属户口迁入。所需材料:

(1)军人家属随军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军人的军官证(副营级以上或专业技术11级以上)或士官证(五级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3)军人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军人家属是城镇居民的(即非农业户口)还需要提供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1、现役军人调动家属户口随迁。所需材料:

(1)原军人家属随军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部队调动的命令(复印件);

(3)军人的军官证或士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4)军人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军人家属是城镇居民的(即非农业户口)还需要提供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2、部队转业干部入户及及家属随迁(随安置)。所需材料:

(1)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的安置通知(或安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转业干部的《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接收转业干部单位的证明。

23、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需提供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录取花名册及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24、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入需分别提供:①毕业、肄业学生回原籍落户的,凭毕业证或肄业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②毕业生直接到就业地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等凭证材料;③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25、复退转军人落户需提供县级以上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单位接收证明。其中,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6、留学回国人员落户需提供:

①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

②在本市、县内其他辖区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③在就业地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就业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27、国(境)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的,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以及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28、安置无家可归的人落户,需提供民政部门的安置证明;

29、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落户需提供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教证明;

30、无户口人员落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补录户口;

31、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迁入,视情况进行特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