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父母及子女的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申请人实际已在配偶户口所在地生活或工作的,办理户口迁移不受婚龄限制,可迁入配偶户口所在地。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的申请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准许其将户口迁入配偶父母处。共同生活居住的未婚子女准予随迁。
2、父母到城镇投靠成年子女(在校学生除外)。被投靠人必须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投靠人不受身边是否有其他子女的限制,可自愿选择随任一子女投靠落户。
3、子女投靠父母。共同生活居住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可随时投靠父母,且被投靠人必须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4、属于离(退)休、退职、下岗、企业破产等原因,本人及配偶已返回原籍生活且有合法住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一)投靠申请;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
(二)购(建)房入户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已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并入住的,可以申请办理本人、配偶以及共同生活居住的父母、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社区民警意见;
(三)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合法手续);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入户
1、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凭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动(录用、聘用)通知书和调动(录用、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迁入手续,其配偶及共同生活居住的未婚子女可随迁。
2、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录(聘)用通知书或同意聘用文件和户口迁移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3、本市企业聘用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毕业生,凭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可申请户口迁入。
4、高技能人才入户就业地城镇实行准入制,原则上不受入户指标、职业(工种)限制。暂不愿入户的高技能人才,可按相关政策享受相应公共服务。高技能人才,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证明书》,在就业地申请落户城镇。高技能人才的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工作调动入户材料:
(一)入户申请;
(二)工作单位证明;
(三)与本单位签订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交纳保险凭证;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人才引进入户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同意落户证明;
(三)人事代理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报到证;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四)农民工积分制入户。
在我市务工人员,凡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且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可申请纳入积分制入户我市城镇。
1、符合办理积分制入户城镇条件的农民工,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揭阳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卡》,可在就业地申请落户城镇,农民工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3年以上的异地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城镇。属租赁的住所,申请时必须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
3、进一步提升异地务工人员公共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规定的流动人口享有的公共服务内容,继续拓展居住证的应用功能,实现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法律援助、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卫生保健、职称评定等权利和公共服务“一证通”制度,使异地务工人员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利。
所需材料: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办理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手续的函》
(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核准的《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原件)及相关入户材料;
(三)、《广东省居住证》;
(四)、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五)、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六)、随迁配偶的,须提交结婚证、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随迁子女的,须提交《出生医证明》,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五)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生户口办理
1、被本市大、中专(含技工)院校录取的学生,其入学时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集体户,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册保管,毕业后按有关规定予以迁移。
2、毕业生户口迁移,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户口可迁回原籍。
3、户口在学校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毕业后户口挂靠在“人才市场”或已落户在工作单位(或公司集体户),但后来其本人辞职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户口回迁的,准予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