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5月1日起执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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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月1日起,东莞执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市人力资源局就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作出了详细解读。

东莞5月1日起执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4月的工资不属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范畴

从2015年5月1日起,东莞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职工(全日制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10元,折算日工资为69.43元,折算小时工资为8.68元;非全日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人力资源部门明确称,2015年4月的工资不属于新标准调整范畴。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如果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用人单位需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假期工资可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

此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假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

妥善保存原始资料以便维权

市人力资源局提醒,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另外,妥善保存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支取工资原始记录等资料。当遇到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劳动者可逐级向人力资源部门反映诉求,也可拨打热线求助。

东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服务热线12333

法援指引——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根据有关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几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劳动者实行包吃包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劳动者的工资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试用期的工资具体数额虽然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线。《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的工资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