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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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建立的函授站,以及省内高等学校在学校所在地以外建立的函授站。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是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重要的办学形式之一。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的机构。函授站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严格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管理制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函授站只具有承担成人函授教育辅导任务的职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以函授站名义私自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能和建站协议范围的活动。主办校不得给函授站下达非函授学习形式的招生计划。不得在函授站举办非函授学习形式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班。不得在函授站开设教育部禁止举办函授学习形式的专业。

函授站要树立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依法招生办学,不得转移招生办学权,不得发布违规的招生广告,一经发现,追究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并接受函授站所在地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设置函授站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全省高等教育资源布局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才市场、生源市场的实际需求设置函授站。

2、对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立的函授站应主要开设我省短缺专业。

3、为确保函授教育质量,实施有效的教学管理,主办学校在我省设置的函授站一般不超过2个。

第七条 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的条件:

1、设站单位具备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3、具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队伍,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证函授站正常的教学秩序;

4、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且固定的教学场地和其他教学条件,以及良好的学习环境;

5、能保证提供函授站的必要经费;

6、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必须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各自承担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2、开设专业名称、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办学保障条件;

3、函授站名称(一律统称某大学某单位(某地)函授站,不得称其他名称)、地点;

4、函授站站长及工作人员名单;

5、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6、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

7、变更协议和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8、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函授站首次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并于每年四月底以前报省教育厅。

1、普通高等学校函授站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2、主办学校(甲方)与函授站(乙方)协议书;

3、关于设立函授站的可行性报告(办学条件、生源、专职教师及管理人员情况等);

4、函授站管理的规章制度;

5、设站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函授辅导站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及教师资格证书等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6、用作函授站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合同,并有消防、卫生防疫部门对建站场地检查的合格文件;

7、当地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设站单位验资证明报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资金使用情况、产权所属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须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4份上报。

第十条 省属高校在省外设置函授站须先经我省教育厅同意后,按函授站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服从函授站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主办学校须每年向我厅报送省外函授站的年度自查报告。

第十一条 主办学校的主要职责:

1、及时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函授站年度招生计划的安排,负责制定招生简章。

2、对教育质量和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严格制定和实施招生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自学指导书等)。

3、制定函授站协助主办学校进行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5、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函授站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检查或评估。对不能保证办学条件、管理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违规办学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或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