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知识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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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知识问答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知识最新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什么要制定《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明确,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三、生育保险费应由谁来缴纳?

《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是如何规定的?

《规定》第四条规定,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五、生育保险工作的管理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六、工会、妇联组织在生育保险事业中的责任是什么?

《规定》第六条明确,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七、生育保险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原则是什么?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如何补足?

《规定》第七条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八、生育保险基金由哪几个部分构成?

《规定》第八条明确,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政府补贴资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九、用人单位如何缴纳生育保险费?

《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十、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应如何确定?

《规定》第九条规定,生育保险费的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缴费比例超过0.5%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十一、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是如何规定的?

《规定》第九条明确,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十二、如何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实施。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按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十三、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十四、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十五、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哪些待遇?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同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十六、用人单位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十七、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十八、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十九、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十、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十一、诊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十二、生育津贴的性质是什么?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二十三、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如何确定?

《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