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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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以供各位作参考!

温州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

2016社保缴费年度(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温州市区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基数下限调整为2586元,上限调整为12930元。参保企业在2016年3月之前未申报缴费基数的企业一律按去年的.缴费基数上浮10%。

其中,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14%和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下调至1%,个人缴费比例未变,仍为0.5%。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未变,职工个人不缴费,其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同基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度省平工资4310元确定,自2016年5月起,医疗住院单位缴费比例由6%下调至5.2%,门诊和医疗救助缴费比例不变。

以温州市一广告策划公司为例,一个职工新参保五费,6月份需缴纳最低社保费情况如下:

费种

 

缴费基数

4310*(0.6至3)

 

单位缴

费比例

 

金额

 

个人缴

费比例

 

金额

 

合计

养老保险

 

2586

 

14.0%

 

362.04

 

8.0%

 

206.88

 

568.92

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费

 

4310

 

5.2%

 

224.12

 

--

 

--

 

224.12

门诊医疗费

 

4310

 

3.0%

 

129.3

 

2.0%

 

86.2

 

215.5

大病救助金

 

--

 

--

 

--

 

--

 

5

 

5

失业保险

 

2586

 

1%

 

25.86

 

0.5%

 

12.93

 

38.79

工伤保险

 

2586

 

0.5%

 

12.93

 

--

 

--

 

12.93

生育保险

 

2586

 

0.8%

 

20.69

 

--

 

--

 

20.69

合计

 

--

 

--

 

774.94

 

--

 

311.01

 

1085.95

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最低基数,工伤保险行业浮动费率为0.5%。2016年4月医疗保险住院费率仍为6%,从2016年5月开始降为5.2%。

社保系统将会对2016年4月以来需调整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参保单位应根据申报结果,足额存款,避免因存款不足造成断保,影响企业职工社保卡的正常使用。

拓展阅读:2017温州市区职工社保缴费工资

一、申报对象及时间:

市区各用人单位应于2017年3月15日前,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已在本单位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含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申报2017年度缴费工资。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根据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精确到元。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工资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二、申报方式:

为更好地服务参保单位,提高申报率,2017年度缴费工资采取网上申报和窗口申报两种方式。

(一)网上申报:

1、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请登陆浙江省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在线申报;

2、未开通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请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网上申报开通手续后,再进行网上在线申报。

(二)窗口申报:

暂未能办理网上申报开通手续的参保单位,应于2017年2月28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缴费工资年度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窗口申报。

三、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

(一)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学院中路303号人力社保2号楼2楼)

联系人:姜扬雄、刘琪,联系电话:88836192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分局(沙城街道沙城大道786号)

联系人:林德淼、沈晓琼,联系电话:85851792

(三)鹿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车站大道554号泰安大厦C幢二楼,黎明立交桥旁边)

联系人:邱梅、张孝斌 ,联系电话:88129810

(四)龙湾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永中街道高新大道166号)

联系人:柯声凯、郑洪杰,联系电话:85987010

(五)瓯海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娄桥街道新行政管理中心4号楼1楼东首)

联系人:卢建卫、诸葛良华,联系电话:85773051

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2017年1月1日后办理新增、再参保、转入等人员,不属于本次缴费工资申报范围,其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2.逾期未申报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暂按该职工2017年3月缴费工资的110%确定。

3.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30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