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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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6〕2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在现有统筹层次、制度体系、经办方式的基础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实现制度政策有效衔接、机构人员平稳划转、基金资产安全移交、信息数据有机整合,确保整合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一管理体制及制度政策。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和经办管理服务职能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积极稳妥、衔接有序。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政策。在两项制度整合过程中,各级、各统筹地区不得调整现有政策和管理体制,保证整合期间政策稳定、管理队伍稳定、社会反响稳定,保证参保人员报销待遇不受影响。

提高统筹层次。整合过程中,各地可暂按现有统筹层次和管理模式实施整合。整合后,各市要抓紧统一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经办流程,加快实施市级统筹。

强化监管、规范运行。整合期间,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目标任务。2016年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现管理机构、缴费标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2017年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现政策标准、支付结算、异地就医、监督管理、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

二、整合基本制度政策

(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以身份证为基本信息)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一筹资政策。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各统筹地区个人(含学生)执行统一缴费标准。鼓励居民连续参保,对连续参保的,在医疗保险待遇上给予激励。

对城乡居民中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三)统一保障待遇。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建立待遇水平动态调整机制。

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50%以上,推进大病保险省级统筹,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医疗保障。整合前后居民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四)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合并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依据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暂分别执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已经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的统筹地区,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统一定点管理。按照先纳入、后统一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定点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督。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

(六)统一基金管理。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历年结余基金、风险金和当期征缴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对基金运行实行动态分析和监控。

加快推进基金市级统筹。具备条件的市实行市级统收统支;暂不具备统收统支条件的市,可先建立调剂金制度,逐步向基金统收统支过渡。

加强监督和审计,完善监督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基金监管经验,确保基金安全、合规使用。严格纪律,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管理,严厉打击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整合工作内容

(一)制定实施方案。2016年5月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在全面摸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基金收支、信息系统建设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市实施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整合机构人员。坚持机构、编制、人员随业务整合的原则,按照省级、各市2016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7月底前的时间节点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和经办管理服务职能、编制、机构、人员及相关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整合工作。整合过程中,要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建设,完善行政管理职能和经办管理机构体系。

(三)做好审计工作。2016年6月底前,各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完成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