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病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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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那么重庆的大病救助政策具体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重庆市大病救助政策

一、申报条件

低保、五保、重点优抚、特殊困难家庭(民政局备案的)救助对象。

二、办理程序

在住院治疗结束后,结账时凭住院本人身份证,说明本人属于以上四种对象中的某一种对象即可在医院结账时网上申报减免医疗费用。

三、救助标准

低保、五保、重点优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为参加城乡合作医疗报账后剩余部分的60%,特殊困难家庭(民政局备案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为参加城乡合作医疗报账后剩余部分的40%。普通疾病年最高救助金额6000元,重大疾病最高救助100000元。

四、办理期限

以医院办理申报时间为准。

  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以下统称参保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后的自付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下简称起付标准)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医疗费用补偿。

第四条 全市大病保险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标准、就医管理、信息管理、监管机制等,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一政策,区县实施;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第二章 筹资和待遇

第六条 筹资标准。购买大病保险所需资金每年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和大病保险补偿需求等情况测算确定。

第七条 资金来源。大病保险资金来源于当年居民医保筹集的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

第八条 起付标准。大病保险每年度的起付标准根据我市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的参保情况,以及上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补偿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分三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10万元(含)以内、10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分别报销40%、50%、60%。

第十条 结算周期。大病保险费用的结算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最高限额。全年累计补偿大病保险待遇最高限额为20万元/人。

第三章 承办方式

第十二条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

第十三条 按照发改社会〔2012〕2605号文件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19号)等要求,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业保险机构在渝分公司成立3年以上,并获得重庆保监局认可的大病保险参与资质;

(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且分公司在重庆经营健康保险(含医疗保险)2年以上的;

(三)同一商业保险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只能1家参与竞标;

(四)具有良好市场信誉,近3年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处罚;

(五)具备完善且在我市覆盖区域广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

(六)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专项管理和单独核算;

(七)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具有医学、财务、计算机等专业背景的核保和核赔专职人员;

(八)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在渝分公司自愿参与我市大病保险业务经办竞标;

(九)对与我市签订了战略性合作协议的商业保险机构给予倾斜支持;

(十)中国保监会对商业保险机构的其他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