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保新政有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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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看明白大病医保新政有何亮点

大病医保新政有何亮点?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提出,今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

什么是大病医保?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就是由政府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

怎么界定大病医保?

据介绍,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这次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

意见规定,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细化大病的科学界定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钱都从是从哪里来的?

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群众不额外缴纳费用。广东2013年推进大病保险工作,筹资来源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或者资金结余。但截至去年年底,广东大病保险平均筹资额仅为每人每年25元。

大病医保覆盖哪些群体?

今年年底前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城镇职工不在所属范围,有工作的或者是事业单位,或者是生产单位、企业单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大病医保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很大区别。一般而言,大病医保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再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两套不同的保障体系。

这方面广东进展得怎么样?

广东保监局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广东保险业承办大病保险完成全省18个地市覆盖。去年全省大病保险人均赔付7070元,与上年相比上升29%,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较制度实施前提高14.3个百分点。保险公司已建成大病保险服务网点803个,比上年增加51%。2013年以来,广东共有超过27万人受益于大病保险。

能举个例子看看具体情况吗?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的低保户鄂建英在丈夫车祸去世后又被查出患乳腺恶性肿瘤,治疗费用花了21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为她报销了一多半的花费,而除去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她还得到了5万元的大病关爱金和1.6万元的大病救助金。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捐助、慈善救助等。
 

以费用为标准的大病保险方可名副其实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据介绍,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8月3日《京华时报》)

此次大病保险新政不乏亮点,比如提高了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有助于减少自付比例,让“医保保大病”的'政策初衷得到更好的体现。当然,最大的突破点在大病标准的重新界定,由之数量有限的病种作为依据,转变到以高额医疗费用作为门槛,让大病回归到其本意义上,从而真正做到应保尽保。

之前,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这种以病种作为大病标准的政策,存在很大的缺陷性,一是所涉及的范围十分有限。每个患者涉及的病种并不一样,很多看似并不很急的病种,其治疗费用却非常昂贵。而从现实来看,由于以病种起步的大病保险,涵盖面太窄而无以兼顾全面,很多人即便每个月要支付高昂的费用,也无以得到大病保险的兜底性保障,于是只是采用“网购国外药品”的办法降低成本,并因此而触犯刑律。

二是既有的大病保险政策,既无以提高效率,也无以兼顾公平。把大病局限于范围极窄的病种上,就意味着资源被少数人所占有,而绝大部分人无以企及,大病保险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推行大病保险的终极目的,就是要减少高额医疗费用中,个人的支付部分以避免“因病致贫”。以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并避免出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是国际的通行做法,其有效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也得到了充分的证明。对接国际标准和通行做法,让大病回归于其应有的标准上来,当属于医疗保险改革的最终方向。

医保惠民,就离不开政策的科学、合理,既要讲求效率,又要兼顾公平。避免因病致贫、因病导穷,是国家兜底责任的应有之义。从这一点来说,以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无论从形式意义还是实际价值上,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不过,要做到这一点殊不容易,因为每个家庭的情况并不一样,而核实其家庭收入也属于一个复杂的过程。因为有的家庭即便出现了重大疾病,也可能有足够的力量承受,而对于本就贫困的家庭来说,可能灾难性支出的标准就应当有所调整。因而,这就需要在调整大病的界定标准后,相应的配套措施也应跟进和完善,如此大病保险的保障作用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