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三明工伤保险缴费时间及赔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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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以下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6三明工伤保险缴费时间及赔偿流程,欢迎阅读!

2016三明工伤保险缴费时间及赔偿流程

三明工伤保险缴费时间: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申报表和有关材料。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三)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要追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三明工伤保险缴费查询:

三明工伤保险缴费查询网址:

联系电话:0598-8235306、0598-8242991

邮箱:

地址:三明市政府大院四楼

三明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一、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认定的结果包括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非工伤和不视同工伤。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等,并有严格的时限规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重要前提。

三、伤残待遇审核: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审核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缴费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审核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多次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综合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休后,审核部门根据其基本养老待遇,核定与伤残津贴的差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伤残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伤残职工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四、工亡待遇审核: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审核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审核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五、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3、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5、孤儿、孤寡老人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审核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证明和近亲属的申请资料,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审核部门应审核近亲属的申请资料,可按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进行核定。

审核部门审核供养亲属申请资料,根据本人工资,核定每个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金额。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生成《工伤待遇定期支付费用审批核定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供养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六、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审核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1、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审核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康复)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康复)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七、先行支付审核: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审核部门审核以下资料:

1、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2、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先行支付申请;

3、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对责任主体不能确定的,需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5、本人承诺书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八、工伤待遇(费用)支付:

审核部门将工伤待遇核定结果通知申请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履行告知义务。

审核部门建立当月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台账,生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转财务部门。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音讯消失的第4个月起计发。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待遇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发放;在工伤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结构联网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

财务部门收到《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工伤待遇定期支付费用审批核定表》后,再次复核无误后,二个工作日内拨到用人单位帐户或伤残职工个人帐户。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拨到用人单位帐户,伤残待遇、工亡待遇拨到个人帐户,特殊情况下要求拨到单位时,必须单位书面申请、个人书面同意,或者劳动仲裁书明确裁决。

待遇审核部门对按月领取待遇人员实行一年一次年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