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2016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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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本站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宿迁2016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三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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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工伤保险赔偿办理指南

赔偿标准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残补助金:

1、一级至四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级、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七级至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死亡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办理条件

1、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伤产生的门诊及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的给予全额报销。

2、伤残待遇:被鉴定为1-10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有护理等级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

3、工亡待遇: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符合条件的遗属,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办理材料

1、医疗待遇:工伤认定书、门急诊病历、门急诊和住院发票、出院记录(小结)和费用清单明细(加盖医院印章)和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伤残待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发票、护理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工亡待遇:工亡认定书、门急诊病历、急诊抢救和住院发票、死亡记录、费用清单明细(加盖医院印章)、死亡销户证明、事故认定书、劳动合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供养亲属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及与工亡职工生前关系的证明、供养亲属身份证或户口簿页复印件及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办理流程

单位社保办理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窗口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办理地址及时限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地点:

宿迁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