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裁定不能舍本逐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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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期,工伤认定上的“48小时”再度引发舆论关注,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工伤裁定不能舍本逐末

  工伤裁定不能舍本逐末

一时间,“48小时”成了隔绝情与理的一道屏障。

近日,据媒体报道,深圳某企业员工家属童先生在妻子脑死亡之后继续坚持治疗,导致妻子的法律认定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因此,童先生与深圳市人社局打起了官司。最终,童先生的诉讼请求被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

随后的舆论引起一阵哗然,公众关注的焦点无疑集中在这“48小时”上,既然是因公而伤,那过了48小时为何就不算数了?

这份工伤认定的48小时限令,正是来自2004年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其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被认定视同工伤。

但实际上,客观来看,立法者的初衷本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利益。

在很多国家“病”和“伤”是适用在不同的法律规范,既有的疾病不属于工伤保护的范围。而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这无疑为职工多了一重保障。因此,这48小时的门槛,是立法者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这样一则限令却在实际生活中酿出许多纠葛,“家属拼命埋活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悲剧时常上演。由于工伤大多发生在靠劳动力为生的职工身上,而他们背后的家庭又大多深陷经济困扰,因此,面对着这笔数额巨大的赔偿金,职工家属与企业往往也陷入双方的“博弈”之中。

更重要的是,当职工面临生命危险,家属想要维持生命迹象,争取抢救时间这无可厚非,而当越过了“48小时”的红线,家属可能就将面临着“人财两空”的结局。

实际上,问题的根源就来自于对工伤的判定上,既然是“工伤”就应该以是否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为出发点,但是裁定方却以时间作为判定标准,这无疑是舍本逐末。在工伤认定中过于纠结于抢救时间节点,未免会扭曲了立法的本意。

关于“48小时”工伤认定的法律条款,外界一直在争论不休,随着在实际操作中各种纠纷的不断发生,估计法律修改或许也是早晚的事。并且已经有一些地区迈开了步伐,有媒体报道,厦门就曾出台过相关规定,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给予办理工伤手续

但是,在对法律正式修改之前,对于工伤的裁定还是应该回到立法的初衷,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不能一味“形而上学”地照搬法律文本,而将人情抛弃在法律大门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