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5年清明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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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850元。作为上调后第一个小长假,清明节加班工资怎么算?加班工资标准是否有所调整?记者了解到,4月5日清明节当天加班的,单位应按照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加班工资最低标准也相应提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最低不少于255.2元/日。

天津2015年清明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清明节安排为4月5日放假,4月6日(星期一)补休。也就是说,4月5日清明节为法定假日,4月4日、6日为两天公休。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4月5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4月4日、6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加班费计算方法,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即: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值得注意的是,从今年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50元。这意味着,4月5日当天加班的,加班工资至少为255.2元。如果三天都加班,不调休,加班工资至少为595.4元。

如果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被克扣,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或通过拨打电话12333进行举报。

一、加班费的概念: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二、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