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上诉审程序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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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上诉审程序之检讨
提要:对于民事裁定的上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着可上诉的范围过于狭窄、享有上诉权的主体过于单一、程序内容过于简单等缺陷,因而有违程序公正、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程序要素的必然要求,并在实践中加重了法院的轻程序倾向,不利于当事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的保护,故此应当从立法上对我国民事裁定之上诉审程序的诸多方面予以完善。

  主题词:民事裁定,上诉审程序,缺陷,完善

  在民事诉讼中,从广义上***院裁判泛指审判机关依法处理实体性争议和各种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包括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和各种命令。其中,民事判决、裁定是法院裁判的两种主要形式。为了保证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性,保护当事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的同一性,有必要对其规定相应的上诉审程序,或者说有必要为当事人等利害关系人提供表示异议的救济性程序。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对判决的上诉题目相对来说规定得较为全面和具体,而对裁定之上诉审程序却缺乏应有的公道性规定,表现在可提起上诉的民事裁定的范围过于狭小、上诉的主体过于单一等诸多方面,导致当事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性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制度性保障,法院及其法官的程序违法行为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鉴于此,本文在民事裁定上诉审程序之设置的法理根据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的相关规定之鉴戒意义的基础上,力求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裁定之上诉审程序进行深刻检讨,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民事裁定上诉审程序之设置的法理分析

  一般以为,民事判决是指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法院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而民事裁定则是指法院为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就设置民事判决之上诉审程序的意义来说,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上或实践中,各国都是充分予以认可和重视的,而对于民事裁定应否规定相应的上诉审程序以及应在多大范围内可对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的题目,则存在着不同的熟悉和做法。从总体上来说,在法治中,大多数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可对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对民事裁定之上诉审程序规定得相当完善,并且将其与判决之上诉审程序相区别。而现代法治国家之所以对民事裁定设置上诉审程序,这决非是立法上的偶然或偶合,而是法治社会中诉讼法理的必然要求。具体来说,其法理基础在于:

  1、裁定之上诉审程序是程序公正价值准则的必然要求。

  公正的程序-特别是其中的诉讼程序-具有保障实体法内容的实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吸收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促使裁判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支持、限制裁判者的恣意等诸多方面的功能。正由于如此,现代法治国家对于程序的公正性题目无不给予高度的重视,不仅在立法上力图构建符合公正要求的程序制度,而且在实践中也尽可能使司法活动体现出其公正性。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公正性之价值准则的重要性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界、理论界、实务部分的普遍认同和遵循。这就要求,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设置应当符合一系列的公正标准,例如法官的中立性、当事人的同等性、程序的公然性、程序的参与性、对当事人意志和人格的尊重、公道的救济性机制等等。[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