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缔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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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缔约责任
论文摘要:是契约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契约的关系。如何缔结契约,如何履行契约,如何保护信赖利益是法律界从始至今研讨的.重大课题。契约缔结并生效后,契约的各个相对方应当依据老实信原则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违反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契约缔结过程中或已经发生效力应具有法定情形而被撤消或无效时,过错一方之缔约参与人应当对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无过错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得以救济。缔约责任就此提供了基础和技术层面的支持。诞生于德国缔约责任理论,经过各国学说、判例一百多年的后,在适用范围、要件、理论基础上已与其适用之初大有不同。我国学者在鉴戒外国成果的基础上,亦对此理论进行了广泛深进的研究,然而由于缔约责任理论本身的复杂性,使学者在对我国建立缔约责任制度的必要性达成共叫的条件下,对其内涵界定、适用范围、赔偿责任范围上却见仁见智,其中不乏误区。笔者经长期思考,欲对这些予以重新讨论,希看对完善我国缔约责任理论有抛砖引玉之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