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企业研究开发用度的会计处理

文学乐 人气:2.49W
刍议企业研究开发用度的会计处理
我国财政部今年刚发布的《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在其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和开发用度,应于发生时确以为当期用度。诚然,把研究与开发用度直接冲销当期损益是有一定的依据,但这种不分研究和开发活动成功与否均把它用度化的做法却不尽公道。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国际上通用的一些做法,来对这一作更深进的探讨。

一、国际上对研究与开发用度所采用的会计处理

1.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本化法。《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为了评价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是否满足确认标准,规定企业将资产的形成过程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该号国际会计准则对研究和开发的定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所谓研究是指为了获取新的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具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所谓开发则是指在开始贸易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中规定:研究支出应在其发生时确以为用度;开发支出符合下列所有标准时,方可确以为无形资产。这些标准是:(1)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使用或销售,在技术上可行;(2)有意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销售它;(3)有能力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4)该无形资产如何产生很可能的未来利益。其中,企业应证实存在着无形资产的产出市场或无形资产本身的市场;假如该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那么应证实该无形资产的有用性;(5)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6)对回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2.全部用度化法。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SFAS2)中规定:为研究和开发而发生的所有支出均应列作用度。唯一的特例就是SFAS86中所规定的: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机软件开发本钱,一旦技术可行性得以确定,就应确以为资产。可见,美国对研究与开发用度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全部用度化法。采用这种方法的还有加拿大、法国、德国和等。

二、研究与开发用度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1.研究支出用度化、开发支出符合一定条件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法。该方法的理论依据是研究和开发活动与未来经济利益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企业的研究活动只是一个初步性的与调查阶段,目的是搜集信息、产生新的熟悉,其未来是否会带来经济利益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在项目的研究阶段,企业不能证实存在着将产生很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主张将其用度化;而开发活动是将技术运用于实践,并产生实质性的改进,其未来经济利益较为确定,所以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可确以为资产。不可否认,研究与开发用度的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但这种处理方法的可操纵性不强,主要难点就是不易区分研究和开发活动。实际上,研究和开发活动并不完全具有可分性,往往是二者相互渗透,研究中有开发,开发时也还要进行研究,所以人为地将研究和开发活动分开,很轻易造成会计处理的模糊性、随意性和主观性,从而给利润操纵带来可乘之机。

2.全部用度化的会计处理方法。该方法的理论依据是研究和开发用度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否流进企业及其金额和时间分布均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将研究与开发支出全部用度化,一方面可以给企业带来纳税利益,另一方面这种方法可操纵性强,核算较为简单。但是,同上述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本化法一样,全部用度法也存在很多题目。首先,在知识经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风险加大了,但高风险就意味着高收益,一旦产品开发成功,便可取得巨额收进。这样,若把研究和开发支出全部用度化,则不符合配比原则,且很轻易导致企业利润的不稳定,不利于企业形象的树立。其次,在我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而国有企业治理当局的报酬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与其经营业绩相关的,若把研究和开发支出全部用度化,则必然会引起企业利润的下降。勿庸置疑,治理当局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很可能会降低研究和开发的力度以平滑利润,而这种短期行为必然会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